【典型案例警示】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其他表现形式
案例一:网约车无意中成“运钞车”
2024年11月,年过七旬的老张报名参加了一个理财课程,后被诱导下载某App申请退费。客服表示退费需要先投资基金,老张在尝到小额收益甜头后,按照客服要求将35万余元现金装进纸箱,贴上“手机配件”标签,通过网约车送往指定地点。
承接此单的网约车司机回忆道:“老人把箱子放车里但自己不跟着一起去,让我加另一个人的微信,说到地方以后对方会把箱子取走。”司机虽感蹊跷但未细想,按约定将货物送达。几天后,老张再次将另一个装有50万元现金的纸箱交由其他网约车司机运送,这次因取货人迟迟不愿露面而是要求把箱子放在指定地点,该网约车司机察觉异常果断报警,避免了老张的损失继续扩大。
公安机关很快锁定取走第一笔35万余元的“接货”男子王某,在其家中搜查到贴有“手机配件”标签的纸箱及26000余元现金。经昆山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2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