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清芳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6日 14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月15日,被告石XX及其所经营的公司即被告XX食品有限公司因差欠他人借款无能力偿还,遂找到原告曹XX帮忙解决。债权人刘XX遂出借给石XX人民币100万元。该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刘XX催款,被告无钱偿还。原告曹XX又帮忙找到债权人李XX借款100万元偿还前手借款,期间借款利息均由被告偿还。2020年10月1日,债权人李XX催款,被告又无钱偿还,原告再次帮忙借款并清偿了上述借款。被告亦回收了二份借条。被告石XX与债权人刘XX、李XX民间借贷清结。2020年10月5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石XX向原告曹XX出具了借条:
今借到曹XX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月息2.5%,时间为半年2020年10月5日至2021年4月5日止,借款人石XX,被告XX食品有限公司在借条上加盖了公章。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因而成讼。
判决如下:
被告石XX、XX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曹XX借款1000000元;并承担从2020年10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14.8%分段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