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清芳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6日 12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9日,原告陈某通过银行账户支取现金10万元。同日,被告胡XX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条》(一)记载:“今借陈某10万元整,期限为一年,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9日”。借款后,被告胡XX在2019年5月26日,通过微信支付转账向原告陈某支付3万元。2020年5月23日、6月22日、7月6日,原告与被告肖某通过微信聊天,要求肖某及时支付信用卡账单。2020年7月25日前,原告陈某支付了平安信用卡账单2.2369万元。2020年9月6日,被告肖某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条》(二)记载:“今借陈某12.24万元”。出具《借条》(二)后,原告陈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3月10日,原告首次要求被告肖某先偿还信用卡欠款;2021年12月2日,原告陈某通过二被告的女儿传递信息,要求二被告偿还全部欠款。2023年5月6日,原告陈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胡XX、肖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4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10万元,从2019年10月9日起计息,本金2.24万元,从2020年7月8日起计息,分别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另查明:被告胡XX与被告肖某于1999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20年1月17日登记离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XX、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本金7万元,年利率3.85%,从2021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2.2369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本金2.2369万元,年利率3.85%,从2021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