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紫悦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4日 5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汤XXX,系该公司法务合规主任
被告:陈XXX
委托代理人:刘紫悦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次性发放7万元贷款,用于生意周转,贷款期限为24个月,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收,行政管理费以本金余额按月费率1.3%计收,利息、行政管理费计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将按日利率0.4%收取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欠款且出现失联状态,所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方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案件争议焦点及应对策略:
被告接到法院的传票及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之后,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件,并主张按照贷款合同内容约定,原告方是必须向其本人开具合法的发票,但实际借款过程中并未开具发票,原告方应当构成违约,因此不愿承担违约责任。本律师通过仔细查看合同内容的约定以及债务履行的具体情况,确定了逾期未还款是既定事实,合同只是约定开具合同是原告方的附带义务,并非约定具体的履行时间及条件。也就是说什么时候开具发票、是否开具发票不影响被告方承担还款责任及逾期未还款的违约责任。
针对此种情形,再行上诉只能作为延长支付款项的时间,但利息、违约金等也需要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律师出于负责人的角度劝慰被告方积极和解,与原告方协商降低违约责任,并争取其开具发票。经过法院的居间调解,及本律师的积极配合工作,该案件在二审阶段终于调解结案,为被告方减免了相应的违约金,原告方也配合开具相应发票,双方皆大欢喜。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合同如未约定什么时候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的相应后果的,那么在履行过程中则不能因为出借款项一方未开具发票即可主张出借方违约,借款方也不得因此不承担还款责任或延长还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