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紫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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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刘紫悦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14日 27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因欠付乙巨额债务,个人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被裁定终止本次执行,案件似乎进入到死胡同。但经仔细研究,办案律师通过曲线救国也即执行甲的配偶丙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的财产实现了诉讼之目的。为避免该财产被迅速转移规避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与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后查封了丙名下的房屋,而后以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的名义代甲提起其与丙之间针对该不动产的析产诉讼。与此同时,需要提醒各位的是,该案件因涉及到标的物为不动产,所以在处理过程中经过了漫长的管辖权异议之争,直到最高院协同执行法院和不动产所在地隶属的当地两个不同的高级人民法院协调后,最终将案件管辖权确定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执行实务中,就夫妻一方债务下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并为被执行人配偶预留50%的份额也是另一条权利救济的有效路径。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代表以夫妻双方全部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债务,为的是避免提前分割、转移或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导致执行效率降低,目的是取得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当性。

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两种方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就是先执行后救济,这也就是能够在执行中得到贯彻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流程节点包括:1.个人财产是否能够足额清偿现有债务?2.可供执行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和线索?3.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执行?4.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该怎么执行?在执行理论上,执行流程节点实际上每一步都有相应的问题,只是执行机构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角度出发对价值比较进行了取舍。

本案的经验即为:个人债务的执行对象是生效法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主体,执行财产范围局限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范围,不能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要想取得处置权,必须取得执行依据。另行提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执行程序正当化的要求,不仅能保护债务人配偶利益,也能让执行程序更趋于稳定和富有可操作性,避免因不必要的异议影响执行效率的提高。


刘紫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卓建所纪律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现代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