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岭主任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4日 13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黑龙江SS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L,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师,北京市RF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北京市RF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C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岭,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B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BX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北京T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律师,北京T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SS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C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B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SS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SS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SS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SS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