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岭主任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3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夏XX。
委托代理人闫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XX。
委托代理人陈X。
委托代理人蒋X,天津XX律师。
原告夏XX诉被告天津市河北区XX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XX诉称,原告在天津市河北区××路××号拥有国有土地上房屋一处,且被纳入征收项目范围内(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片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2019年10月8日,被告对原告位于天津市河北区××路××号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拆除行为没有充足的事实根据并且前置程序缺失、法律依据不明,更未向原告释X相应的救济权利。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2019年10月8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天津市河北区XX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房屋系由被告拆除,故原告起诉被告确认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夏X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