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岭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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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区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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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房屋案件

发布者:蒋岭主任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3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夏XX

委托代理人闫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XX

委托代理人陈X。

委托代理人蒋X,天津XX律师。

原告夏XX诉被告天津市河北区XX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XX诉称,原告在天津市河北区××路××号拥有国有土地上房屋一处,且被纳入征收项目范围内(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片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2019年10月8日,被告对原告位于天津市河北区××路××号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拆除行为没有充足的事实根据并且前置程序缺失、法律依据不明,更未向原告释X相应的救济权利。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2019年10月8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天津市河北区XX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房屋系由被告拆除,故原告起诉被告确认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夏X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蒋岭,主任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天津大学法律硕士,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岭律师团队创始人。作为第三届世界智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北区
  • 执业单位: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91011377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侵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