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岭主任律师
蒋岭主任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天津-河北区执业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蒋岭主任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3日 21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天津LY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岭,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J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原告天津LYXX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J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J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LYXX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0,156元,并按照LPR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2年3月3日利息为8,192.4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开始合作,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动车套件及灯头。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采购配件,原告按被告指示发货,但被告并未及时付款。经对账,被告确认共欠原告货款220,156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呈诉。

被告天津J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对账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上述证据系原件、或与原件无异,且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动车套件及灯头。双方多次沟通欠款给付事宜。2021年9月16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020年12月货款6,156元、2021年1月货款15,500元、4月货款111,000元以及5月货款87,500元,合计220,15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庭审陈述,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0,156元未付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220,1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220,156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一节,本院认为,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J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LYXX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0,156元;

二、被告天津J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LYXX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220,1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6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363元、保全费662元,合计3,025元,由被告天津J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蒋岭,主任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天津大学法律硕士,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岭律师团队创始人。作为第三届世界智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北区
  • 执业单位: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91011377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侵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