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小燕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0日 11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易XX,重庆市XX长某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张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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