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小燕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0日 11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谢XX,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张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伟,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公司、张X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重庆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石材护理费137500元及违约金20978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重庆XX公司签订《石材护理合同》,约定由被告重庆XX公司为原告在铜梁行政服务中心室内装饰提供花岗石地面护理,工期15天,自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3月3日止,合同价款为45元/平方米,原告进场施工到2月20日后,被告重庆XX公司支付工人生活费50000元;施工到2月28日,支付150000元,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收方量结算尾款。被告张X伟系被告重庆XX公司履行前述合同的全权代理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张X伟于2019年6月20日与原告结算,确认石材护理费337500元,已支付200000元,尚未支付137500元,还约定结算后五天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逾期未付款的,按未付款项千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另外,原告就本案委托律师产生律师费6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请来院,恳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载明原告重庆XX公司为被告重庆XX公司提供石材护理打磨及结晶服务,工程地点为铜梁行政大厅,故原告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公共建筑装饰装修范畴,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铜梁区,本案应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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