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小燕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9日 6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二原告与被告1、第三人系父母子女关系,被告1和被告2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2019年1月离婚。
2004年1月,二原告与被告1及第三人签订分家协议,分家协议的内容为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由二原告所有;2007年,二原告为保证被告1的继承,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由第三人过户给被告1;同年7月,被告1支付购房款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
2009年12月,案涉房屋拆迁,被告1获得拆迁款90余万元。2019年1月,二被告离婚。2020年1月,二原告以案涉房屋系其所有,基于该房屋的拆迁款也应由二原告所有,该拆迁款系二原告出借给二被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1和被告2共同偿还借款90余万元。
二、办案经过
被告2通过网上联系到本律师,就案情多次沟通后,被告2仍然担心自己出庭不能很好的抗辩,坚持要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原始登记资料以及过户的买卖合同,分析房屋所有权。经梳理证据后,本律师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拟从不构成民间借贷等方面进行抗辩,并与委托人即被告2交流了意见,委托人也认同本律师的代理方案。最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法院均驳回了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2大获全胜。
目前,二原告已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三、律师分析
本案是二被告离婚后,二原告、被告1及第三人以案涉房屋自始自终均属于二原告所有为由,且被告1承认拆迁款系向二原告借贷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提起的诉讼。但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原告缺乏证据证明二被告就房屋拆迁款有向二原告借贷的意思表示,尽管二原告在二审时提到被告1有借贷的意思表示,然而缺乏证据佐证。
借贷关系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二是出借人须将借款交付借款人。没有借贷合意,当然不构成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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