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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起危险驾驶案子,拘役一月,罚款2000!

发布者:张谦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5日 3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法院决定,于2021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律师为该案子的辩护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醉酒后驾驶鄂D×××××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在江陵县沙岗镇中堤村五组村道上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马某驾驶的一辆五羊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缓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另查明,被告人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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