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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江陵县一交通肇事案件,辩护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发布者:张谦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5日 2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罗**驾驶鄂D×××××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石首市新厂镇驶往荆州市。约5时许,当车沿台小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江陵县郝穴镇大兴小区路段时,因罗**观察情况不够,致使所驾车辆碰撞前方同向骑行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杨某,造成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0日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主动拨打“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带回调查,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罗**除保险赔付外,已另外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损失12.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罗**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罗**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罗**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4.被告人罗**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罗**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罗**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救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系过失犯罪,综合全案案情,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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