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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江陵县一起危险驾驶案子,辩护判处拘役三个月,罚款5000元。

发布者:张谦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5日 4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法院决定,于2021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在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鄂D×××××的皮卡车,从江陵县熊河镇返回郝穴镇。当车沿熊河镇工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天银循环北门附近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鄂D×××××的红色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鉴定,陈**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6.5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缓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经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法院认为,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mL以上,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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