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啸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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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戚啸贤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535人看过 举报

2020-07-1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XX公司诉称,《大耳朵图图》系列作品是著名艺术家速XX先生创作的美术作品,其中包括大耳朵图图、图图父母、小X、牛XX等美术作品形象。速XX先生于2006年12月1日起将权利作品以独占许可的形式授权给XX公司。XX公司发现,XX公司在其经营的AppStore上,发布了名为《大耳朵图图开心玩拼图》的应用程序,该应用程序不仅使用了权利作品的作品名称,还大量利用了图图、图图父母、小X、牛XX等美术作品形象。XX公司认为,XX公司擅自利用权利作品改编制作并发布侵权作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停止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XX公司10万元。
X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XX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没有任何关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且本院对被诉侵权纠纷无管辖权,请求本院驳回XX公司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主要理由如下:1.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XX公司参与了诉争侵权行为,XX公司提交的“AppStore排行榜”网页打印件及ICP备案信息并不能证明XX公司是AppStore的经营者,而根据用户在下载涉案应用程序时必须阅读并同意的《XX果媒体服务条款和条件》显示,位于爱尔兰共和XX的XX公司才是AppStore在中国的经营者,且在先判决已经明确XX公司与发生在AppStore上的侵权行为并无关系,因此XX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而XX公司并非本案被告,且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此外,根据XX公司的证据,本院管辖的范围既不是涉案应用程序开发、运营或推广所在地,也不是存储涉案应用程序的服务器所在地,甚至不是发现涉案应用程序的终端所在地。所以,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被诉侵权行为的适格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关于XX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因XX公司以XX公司运营的AppStore上发布了侵害涉案作品相关著作权权利的应用程序为由指控XX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换言之,在XX公司指控构成侵权的事实中,包括XX公司的具体行为。至于XX公司是否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以及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本案实体审理范围。因此,本案XX公司以XX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XX公司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院不予采纳。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XXX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XXX环境中,适用上述规定,可以由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侵权人XX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本案由本院审理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收),由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十多年经验诉讼律师,尤擅著作权、商标维权与应诉,反不正当竞争维权与应诉和涉外诉讼。经办案件曾获得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贯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法、涉外法律
上海贯道律师事务所
1310120********9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法、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