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啸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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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戚啸贤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安庆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15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15148号民事裁定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XX公司住所地即被控侵权行为地在安徽省安庆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不论是根据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还是侵权纠纷的特殊管辖原则,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都无权管辖本案。目前,安徽省安庆市尚无基层法院被确定为有权管辖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相关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一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基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标准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XX公司经实地走访,发现美影厂主要办事机构并非上海市静安区XXXXX号,该处义务人员办公或驻守,根据该处大门张贴的“特别提示”,美影厂最晚已于2016年10月12日搬至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XX的上海XX,XX公司又至上海XX走访,发现美影厂主要办事机构的确位于该处,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普陀区人民法院无权对该地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美影厂提供的2016年4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据显示,其住所地为上海市静安区XXXXX号,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辖区。美影厂以XX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XX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葫芦娃的冒险之旅》,侵害了美影厂对相关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十多年经验诉讼律师,尤擅著作权、商标维权与应诉,反不正当竞争维权与应诉和涉外诉讼。经办案件曾获得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贯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法、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