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啸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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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XX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戚啸贤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三面向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XX、深圳大学、深圳XX、XX公司、新盘公司、XX公司侵害作品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750、1754-1756、1759、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三面向公司上诉均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XX公司、新盘公司、深圳XX、深圳大学、深圳XX、XX公司共同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深圳文献XX”由深圳XX、深圳大学、深圳XX、XX公司、XX公司、新盘公司共同构建,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时当庭演示登陆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平台显示:从外部无法登陆该网站,也无法向该网站发送、接收文字作品的请求,只有通过登陆深圳文献XX才有一个页面显示该平台,对该事实一审判决没有作出任何表述和认定。二、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三面向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被上诉人深圳XX、深圳大学、深圳XX、XX公司、XX公司、新盘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判决:驳回三面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对本系列案均未提交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另查明,2005年5月20日,方XX(甲方)与三面向公司(乙方)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书》(附表)。约定:甲方将附表所列文字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版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在行使版权时如发现有第三方侵犯汇编作品的各作品的署名权等人身权的,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代为主张权利。获得的赔偿各平均分得50%。
一审当庭演示登陆“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平台”的过程。显示:从外部无法登陆该网站,也无法向该网站发送、接收文字作品的请求;只有通过登陆“深圳文献XX”,才有一个页面显示该平台进入。
深圳文献XX网站页面下方标注“深圳文献XXC2015-poweredby超星”;XX公司、XX公司二审当庭均否认:“超星”与本案XX公司具有同一性。
另查明:深圳XX、深圳大学、深圳XX分别在类案(2017)粤03民终168XXXX6898中,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称:1、其开放数据端口,允许XX公司采集“MARC”格式的书目数据。书目数据非全文内容,而是指书名或期刊名、版次、出版时间、馆藏信息等数据信息。2、其允许XX公司对馆藏图书、期刊信息进行链接展示,对接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的系统并设置链接,显示图书馆藏信息。图书馆藏信息指的是,本馆馆藏的纸质图书位于本馆的具体书架的具体位置的信息。3、其向已办理借阅证的读者提供“读者证”(账号)和密码,允许持证读者登录并使用“深圳文献XX”。“深圳文献XX”系公益性质平台,为响应国家号召,实现文献资源信息共享信息而搭建,符合《公共图书馆法》的相关规定,其在此中无任何收益或创收。深圳XX、深圳大学、深圳XX还说明:1、“深圳文献XX”登录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凭借相关图书馆的借阅证(账号)直接从“深圳文献XX”进行登录;另一种是深圳XX、深圳大学图书馆、深圳XX网站上设置了指向“深圳文献XX”的链接,持证读者点击该链接后跳转到“深圳文献XX”网站,输入“账号和密码”后登录。“深圳文献XX”上无其馆藏图书全文内容。注册读者登录“深圳文献XX”后,可以检索其书目数据和馆藏信息,但不能阅读全文内容。
XX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1、登记、注册域名,并在域名项下搭建“深圳文献XX”网站;2、对各家图书馆的持证读者用户进行认证管理,并及时更新;3、抓取、整合各家图书馆“MARC”格式的书目数据,并及时更新;4、设置对各家图书馆拥有的图书馆藏信息进行自动化管理的系统的链接,显示各家图书馆的图书馆藏信息,并及时更新;5、全网搜索并设置对第三方文献资源的链接;6、设置对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联盟平台的链接,但该行为与本系列案无关;7、安装XX公司合法拥有的文献、视频资源等本地镜像,但该行为与本系列案无关。“深圳文献XX”系公益性质平台,为响应国家号召,实现文献资源信息共享信息而搭建,符合《公共图书馆法》的相关规定,XX公司在此中无任何收益或创收。
XX公司、XX公司均称,XX公司仅为“深圳文献XX”提供技术支持。但两公司均未提交双方合作方式及具体内容以及相关依据。XX公司称其没有参与合建“深圳文献XX”,仅对XX公司给予需要的技术支持。
另查明,深圳XX与XX公司(以下简称“知网”)签订协议约定:“同方知网授权深圳XX通过PKSS流量计费系统向深圳XX的持证读者提供CNKI系列资源的文献信息馆外服务”;深圳XX与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维普”)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深圳XX按约定的使用方式和数据库产品获得维普知识资源系统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总计金额人民币72,000元”。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均为侵害作品著作权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三面向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权利基础为:复制权、发行权、其他权利;“深圳文献XX”(××)系由深圳XX、深圳大学图书馆、深圳XX联合创建;XX公司系该网站ICP备案的主办单位;新盘公司系“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平台”(××)ICP备案的主办单位;本系列案侵权作品邮件的发送人为深圳XX。根据三面向公司的上诉请求,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系列案争议焦点均为:一、XX公司、新盘公司、XX公司、深圳大学、深圳XX与深圳XX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二、被上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各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法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本系列案的侵权作品邮件发件人均为深圳XX,即直接侵权人为深圳XX;根据一审查明“深圳文献XX”、“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平台”及其原文传递服务的运营模式,本院分析、认定各行为人行为如下:
首先,关于深圳XX、深圳大学图书馆、深圳XX实施的相关行为。“深圳文献XX”(××)系由深圳XX、深圳大学图书馆、深圳XX联合创建,只有凭借前述成员图书馆的借阅证(账号)才能登录“深圳文献XX”。其次,关于“深圳文献XX”、“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平台”,即XX公司、新盘公司实施的相关行为。XX公司是网站“深圳文献XX”的ICP备案主办单位及实际运营单位,负责该网站的日常运营、信息维护和网页架构等,其将参与“深圳文献XX”的各成员图书馆购买的数据库的文献信息收录入网站“深圳文献XX”,读者在网站“深圳文献XX”上进行搜索可以查阅到相应的文献信息。如读者需获取相关文献全文,其可使用成员图书馆的读者证账号密码登陆网站“深圳文献XX”,并通过搜索查找到的相关文献信息页面中的“邮箱接收全文”按键,定向链接至由新盘公司运营的“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平台”,留存电子邮箱,发送请求至该平台后台。所有参与该平台的相关图书馆馆员均可在该平台后台中看到读者提交的文献传递请求。若任何一家图书馆馆员在其所在图书馆查找到该文献全文,其可在该平台系统中点击“领取任务”,并将该文献全文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读者所留存的电子邮箱。为避免被接收邮箱系统认定为垃圾邮件而被过滤,该平台系统会随机自动生成不同的发件人邮箱。新盘公司于一审庭审时陈述:参与“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平台”的图书馆系全国范围内的数百家图书馆,无法通过发件人邮箱判断对应的图书馆;其向一审法院提交该平台2017年10月14日至11月3日期间的后台处理记录,显示有每个任务的发件单位;但其称该平台邮件发送信息的后台记录仅能保存20天,因涉案被诉侵权邮件发送时间距今时间过长,其无法提供被诉侵权邮件的发件单位信息。关于XX公司实施的相关行为。XX公司、XX公司均确认:XX公司为××提供技术支持;结合深圳文献XX网站页面下端标注有“超星”署名,可以据此认定,XX公司与XX公司共同参与并实施相关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营利、具有过错,均不是侵犯著作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公益性质和免费使用也不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定免责事由。对于共同侵权而言,不要求每一侵权行为人均直接实施全部侵权行为。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深圳XX、深圳大学图书馆、深圳XX;XX公司、新盘公司;XX公司各自的行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没有深圳XX、深圳大学图书馆、深圳XX联合创建;没有XX公司、XX公司的技术支持、实际运营,就没有“深圳文献XX”(××)的实际存在,读者也不可能登录“深圳文献XX”(××)查阅相关作品。读者在网站搜索到相关作品并发送指令后,如“深圳文献XX”没有定向链接至新盘公司运营的“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平台”(××);并由相关图书馆工作人员发送邮件,读者也不能获得侵权作品。综上,行为人深圳XX未经权利人许可,向不特定相关公众提供侵权作品复制件(邮件),侵害涉案作品的复制权;“深圳文献XX”、“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平台”对直接侵权人深圳XX的前述行为共同实施帮助行为,构成帮助侵权,理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深圳文献XX”、“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平台”均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故“深圳文献XX”的责任,应由“深圳文献XX”的构建单位,即深圳XX、深圳大学图书馆、深圳XX与××的ICP备案单位,即XX公司共同承担;因深圳大学图书馆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深圳大学承担;“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平台”的责任应由其ICP备案单位,即新盘公司承担。
关于各被上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深圳XX提出合法授权抗辩,辩称其使用的涉案作品均合法来自同方知网、重庆XX数据库,据此,其一审提交与前述数据库的协议予以证明。根据三面向公司提交的(2015)郑黄证民字第4294号公证书,涉案被控侵权作品页面的水印显示:《业务员成长的八大细节问题》、《渠道扁平化难过三道关》、《“三板斧”打造营销生力军》来源于CNKI数据库;《亲历“精细化营销”》、《设大区代理还是城市代理?》、《厂家如何“讨好”商家?》来源于维普资讯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等系列数据库(即CNKI数据库)、维普资讯数据库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科技经济新闻数据库》均为依法公开发行的合法电子刊物。深圳XX作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其馆藏资料借阅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其基本职能就是搜集、收藏全面的文献资料供社会公众借阅。另,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深圳XX与同方知网签订协议约定“同方知网授权深圳XX通过PKSS流量计费系统向深圳XX的持证读者提供CNKI系列资源的文献信息馆外服务”;深圳XX与重庆XX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深圳XX在协议签订后获得维普知识资源系统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深圳XX通过与同方知网、重庆XX相关数据库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对价的方式取得了上述电子数据库产品的使用权(包括为持证读者提供馆外下载服务),具有合法授权。深圳XX订购含有涉案被控侵权作品的电子数据库产品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明知或应知涉案作品构成侵权的情形,并不具有侵犯涉案作品复制权的主观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各被上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结合上诉人提出的诉请,对一审判决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案合计人民币300元,均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十多年经验诉讼律师,尤擅著作权、商标维权与应诉,反不正当竞争维权与应诉和涉外诉讼。经办案件曾获得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贯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法、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