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晓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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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真晓慧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厦门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203民初210号
原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联丰商城XX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705XXXX1412K,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A,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思明区,
原告厦门XX公司与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厦门XX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XX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XX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B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真晓慧,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专业。执业期间处理过近百件各类诉讼案件及大量非诉案件,受聘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220********01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