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厦门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203民初210号
原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联丰商城XX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705XXXX1412K,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A,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思明区,
原告厦门XX公司与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厦门XX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XX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XX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B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