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真晓慧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9日 4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集检二部刑诉(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办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至厦门市集美区,先撬扭被害人钟某租住的2XX室、被害人江某租住的2XXX室的门锁,但未能撬开,后撬开被害人刘某租住的2X室门锁,但没有偷得财物,遂离开。2020年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再次至厦门市集美区,撬开被害人刘某租住的2X室门锁后入室盗窃,被江某发现。江某告知房东林某某,林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犯罪未遂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木质柄羊角锤1把、蓝色塑料门禁卡1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