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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权及取得

作者:刘伟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法律浏览:552次举报


公司股权的定义和分类

股权,是股东以其出资在公司成立后所享有的股东权利,直接的载体即表现为股东所享有的股份,是民商事法律上一种新型的独立民事权利,内容上体现综合性。

在股权的分类中,依照股权行使的目的可以将其区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前者系指专为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体现在股东可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得股利及盈余分配请求权等;后者表现为既为股东自身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主要体现为股东有权利及义务参与公司管理。

依照股权行使的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多数股东权。前者特指只要具有股东身份即可由股东单独行使的权利;而后者系指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该股东才可以行使的权利,例如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

股权的内容体现在《公司法》大量的条款中,具体内容极为丰富,主要包括:

? 资本收益权:盈余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

? 参与公司管理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权、投票表决权、提议权、召集主持权、建议质询权、查阅会计账簿权等;

? 知情权:要求告知公司重大投资、担保事项决议等;

? 股东诉权:直接诉权和派生诉权等;

? 其他权利:如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等。


公司股权的取得和股权证明

依据股权的取得来源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公司设立时因股东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或股份,即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而取得相应股权;后者因为继承财产、受转让、受赠与或因公司合并等原因从原持股股东处取得其所持有的公司出资或股份。

股权凭证

(1)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凭证有三种形式,各具不同含义:

(a) 出资证明书。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以记载和证明股东的出资,是权证证书,不可流通和转让,但可凭此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b) 股东名册。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该名册记载和确认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均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c)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登记行为起到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用以保护股东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股份公司股东的股权凭证:由于股份公司相比有限公司其股份具有更强的公开性和流通性,而导致股份公司的股权凭证形式较为简便,公司在成立后向股东交付相应份额股票即可,持有股票者即可主张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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