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8日,一位还在哺乳期的宝妈联系到我,向我讲述了其所在单位未给其购买社会保险,并且其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现在产假即将结束,问是否能要求单位给予一点补偿。
本案是用人单位并未购买社会保险,并且员工已经向单位提出休产假的申请,但未获得批准。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该宝妈依照昆明市规定回家休了158天产假,产假结束后第一时间单方发函解除了与用人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并委托我们提起劳动仲裁,我们的仲裁请求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生育营养费的损失以及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因为员工有生育的事实,并且用人单位并未举证证明购买了社会保险,因此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事实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34号)第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及第六条“参保人连续缴纳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个月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施行疾患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之规定及《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因本案当事人已经连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2个月以上,假定用人单位依法为其自入职起即为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当事人在怀孕生育时将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根据该试行办法,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生育保险损失。最终,仲裁院裁决支持我方仲裁请求,并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损失22000元,经济补偿6000元等。
另外,很多劳动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因各类原因离开公司,在某些原因中,劳动者离开公司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比如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用人单位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继而合同终止强势让劳动者离开公司的,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有用人单位先提出协商一致解除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比如因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很多劳动者却无缘于该补偿。因此,建议大家多学习劳动类法律知识,如此遇到问题时,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希望企业在用工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预防用工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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