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伟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4日 3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刘律师代理杜某坤经仲裁、一审程序均确认昆明市盘龙区某某卫生院与杜某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对结果不服予以上诉,经二审开庭审理,上诉人的主张被二审法院驳回,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被上诉人仅基于双方之间的承包关系负责管理上诉人的停车场,并未在上诉人处担任门卫及负责污水处理事务,但并未提交相应承包合同或承包款项支付的凭证证实双方之间承包关系的存在,也未对双方存在承包关系但上诉人还每月以工资形式制表上报财务后按月向被上诉人发放报酬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且上诉人虽否认被上诉人的门卫职责及被上诉人提交的污水处理站运行台账,但二审中双方均认可被上诉人负责管理的停车场的出入口与卫生院所在场所的大门存在重合,被上诉人也未提交相应反驳证据证明该卫生院另有他人负责门卫工作及污水处理事务,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支撑,本院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某某卫生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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