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伟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8日 27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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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律师:
我的当事人于2019年6月24日入职公司,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当事人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拖欠转正后的工资,也未为当事人购买社会保险。当事人工资约定为试用期每月6000元,并签订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口头约定转正工资13000元,但自2019年7月24日起公司一直拖欠当事人工资。
在仲裁阶段仲裁员的思路是以试用期约定的工资6000元为基数,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至少是转正工资的85%,来计算转正后的实际工资7500元,并且根据7500元来予以裁决,我方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我提出的观点是:该条法律规定是兜底条款,仅是约定试用期的试用工资,不能据此推定转正后的工资,在我方提出基础证据证明有过转正后工资约定情况下,还在根据该条推定的话,显然是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法官采信了我方观点,并确认当事人工资10000元,并据此判决支持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时,要明确工资、工作地点、岗位职责等,以预防发生争议无相关依据。
我的当事人于2019年6月24日入职公司,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当事人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拖欠转正后的工资,也未为当事人购买社会保险。当事人工资约定为试用期每月6000元,并签订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口头约定转正工资13000元,但自2019年7月24日起公司一直拖欠当事人工资。
在仲裁阶段仲裁员的思路是以试用期约定的工资6000元为基数,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至少是转正工资的85%,来计算转正后的实际工资7500元,并且根据7500元来予以裁决,我方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我提出的观点是:该条法律规定是兜底条款,仅是约定试用期的试用工资,不能据此推定转正后的工资,在我方提出基础证据证明有过转正后工资约定情况下,还在根据该条推定的话,显然是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法官采信了我方观点,并确认当事人工资10000元,并据此判决支持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时,要明确工资、工作地点、岗位职责等,以预防发生争议无相关依据。
我的当事人于2019年6月24日入职公司,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当事人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拖欠转正后的工资,也未为当事人购买社会保险。当事人工资约定为试用期每月6000元,并签订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口头约定转正工资13000元,但自2019年7月24日起公司一直拖欠当事人工资。
在仲裁阶段仲裁员的思路是以试用期约定的工资6000元为基数,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至少是转正工资的85%,来计算转正后的实际工资7500元,并且根据7500元来予以裁决,我方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我提出的观点是:该条法律规定是兜底条款,仅是约定试用期的试用工资,不能据此推定转正后的工资,在我方提出基础证据证明有过转正后工资约定情况下,还在根据该条推定的话,显然是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法官采信了我方观点,并确认当事人工资10000元,并据此判决支持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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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时,要明确工资、工作地点、岗位职责等,以预防发生争议无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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