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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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能否撤销离婚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

发布者:刘伟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6日 4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3月经朋友介绍,一位年龄大概36岁左右的当事人吴X联系上了我,因其前夫起诉她,要求撤销2016年3月14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要求女方返还财产600万元。接待时,我很诧异,时隔4年之久,为何男方还要起诉要求撤销协议并返还已经分割的财产,了解具体原因后才知道男方觉得女方分割财产过多,想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走一个擦边球,如果协议能顺利撤销,就能针对夫妻共有的财产重新分割,从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确实能看出女方分割数额比男方多分了大概,150万元左右。
男方撤销的理由是:女方于2016年3月左右怀孕并未告知男方,有欺诈男方的行为。
但经过查看发现离婚协议书对是否怀孕无阐述,同时也无附加条件约定,例如“若女方怀孕的,男方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并重新分割财产”等关于撤销协议之约定。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该案适用《合同法》之规定即撤销《离婚协议书》的期间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其实际是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与女方电话才知道女方于2017年1月左右产子的事实,推算应当是2016年2月至3月期间怀孕的,并且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起诉的,因此男方代理人认为按照《合同法》之规定,其并未错过撤销协议的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同时,认为女方有欺诈行为,因此起诉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我知道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法律适用即《离婚协议书》撤销的行使期间应当是适用《合同法》还是《婚姻法》及女方是否有欺诈的故意。而《婚姻法》规定的是自协议离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并未对该期间的起点作出具体说明即无“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等类似的说明,而法条措辞是相当严谨的,无说明就不能扭曲其文意,应当理解为自离婚协议书生效开始计算(不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而本案离婚协议生效的时间是2016年3月14日,而起诉时间是2020年6月15日,间隔4年多。
了解相关法条之后,案子的主要争议焦点基本知晓即法律适用及是否有欺诈行为。因此,我主要以《离婚协议书》属于具有人身依附性(具有身份关系)的协议与《合同法》所指向的协议有显著区别,同时《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已经明确法律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对于离婚协议书的撤销,法条的指向性很明确即适用《婚姻法》即其司法解释之规定,同时,本案涉及法条竞合问题,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同样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
下面针对女方是否有欺诈行为:
怀孕时间和男女双方正式协议离婚的时间比较接近,而庭审法官是位女法官,我方代理人认为怀孕一个月左右,女方并不知晓怀孕的事实,并无故意欺诈男方的事实,而该位法官庭审阐述根据生活经验女方怀孕一个月左右的,若未通过检测或者测试完全有可能不知晓自己怀孕的事实,因此,不认定女方有故意欺诈的事实,同时《离婚协议书》并未附加怀孕撤销离婚协议之约定等。
本案法官认同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子比较复杂,在这里只能简化。
回到本案的标题: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能否撤销离婚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
撤销《离婚协议书》有条件限制,第一个条件需要在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即双方领取离婚证后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第二个条件原告方需要举证证明有欺诈、胁迫等撤销事由。两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会被直接驳回。该案仅是本律师办案的基本观点,该案件结果也仅是该管辖法院某法官个人理解法律适用之后的裁决,并不代表所有法院类似案子均是如此裁决,因此,类似案子需查询特定法院关于该“除斥期间”法律适用的采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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