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火栓无水,管理方承担多少责任
【案例导读】
消火栓无水,扩大损失,承担多少责任?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8日,新洋印刷公司与长山村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长山村合作社将其工业集中区A3标准厂房(与上述路美华租赁的厂房为同一幢)出租给新洋印刷公司使用。
2014年1月3日,旺达电动车厂的车间北侧第四排位置起火进而引发火灾,起火原因为排除自然、电气故障,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可燃物所致。烧毁了车间内的电动车及相应设备,火势并蔓延至隔壁的新洋印刷公司,导致了新洋印刷机器设备、库存物资等财产损失。
【司法观点】
长山村合作社作为涉案厂房的出租人,对其出租物负有法定的管理和维护之义务,因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他人损失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消火栓在发生火灾时无水,虽在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救援记录中均未明确该种情形对火灾救援之影响与影响程度,但火灾发生情势紧急,该消火栓紧邻新洋印刷公司之生产车间,消火栓在发生火灾时无水,势必会对火灾救援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以致导致损失扩大。且长山村合作社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将涉案车间控制消防用水之水阀关闭情况告知新洋印刷公司。因此,长山村合作社理应对新洋印刷公司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审法院酌情认定被告长山村合作社对原告新洋印刷公司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的20%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家港市新洋印刷有限公司与路祥兴、金港镇长山村经济合作社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苏民申5664号、(2015)苏中民终字第02900号
裁判时间: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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