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年6月22日,新都区某木材厂发生火灾,火灾原因不明,该木材厂在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消防统计损失财产有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等,直接财产损失4230780元,价格中心鉴定损失3786620元,保险公司单方委托公估公司鉴定损失1764756元。木材厂对保险公司的公估公司不认可,遂按损失金额3786620元起诉至法院,法院征询双方意见后,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评估鉴定,鉴定损失4577306元。
【争议焦点】
1、木材厂主张账本已经在大火中烧毁,保险公司则认为损失评估机构只是依据木材厂单方提供的资料确定损失,不具有客观性;2、多家评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均有差异,应依据哪家?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对于争议金额无法准确评定的责任,双方应按比例承担,保险公司承担70%的责任,木材厂承担30%的责任。
【律师点评】
1、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说明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方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能超出投保人的能力范围;2、本案提醒我们,为了赔偿的尽快处理,减少后期纠纷。在事故的损失评定阶段应尽量邀请所有责任方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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