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4年6月28日,位于郑州商品大世界A区7排65-66号的金某使用煤球火做饭引起火灾,造成对面A区7排的商户楚某受损,《火灾损失核定书》核定楚某损失28万余元,《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负直接责任,物业公司作为主管单位,负间接责任。楚某于2004年7月5日申请河南省公证处进行公证,以做证据保全。遂后,考虑安全问题,承租房屋被政府拆除。
【争议焦点】
1、楚某认为他的损失金额是120多万,房东和物业公司认为消防认定的是28万,如何确定财产损失的数额;2、房东和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及承担比例。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损失金额为120多万,房东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30%的责任。法院认为楚某提供的公证书证明效力更高,房东和物业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公证书效力的相反证据。
【律师点评】
火灾事故往往具有毁灭性的特点,损失证据举证困难是此类案件的特点。本案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火灾发生后,保护火灾现场,及时固定证据,是取得赔偿的重要一环。同时,作为火灾事故的责任方也要积极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否则在诉讼中就会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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