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房屋所有人:A家具销售公司;
第一承租人:B家具厂;
转承租人:C 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转承租人:D沙发厂;
两个转承租人系隔壁相邻,由一个厂区划分而成。
2014年11月16日5时左右,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某沙发厂成品车间起火导致物流公司的货物部分烧毁,损失金额462370元。根据公安局《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结论,起火原因是沙发厂成品库房的电线短路所致。随后,C物流公司将A公司、B公司、D公司共同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62370元。
【争议焦点】
消防安全责任能否因合同约定全部转移?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B公司、D公司对因火灾所致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出租方、转租方、承租方等三方对起火仓库均负有防火安全责任,该义务不能因当事人之间出租、转租合同的约定而转移。
【律师点评】
首先,本案中有个实务中的认定惯例,只要有消防义务,不论是约定或法定,都会认为管理者没有尽到消防管理义务。并且在找不到具体原因时就推定是管理过错,即未履行管理义务;其次,消防义务可以区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由《消防法》规定,约定义务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定义务为不可转让义务,而约定义务为可转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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