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7月1日,新疆乌鲁木齐市A供应站发生火灾,造成B公司存放该库的棉花被大量烧毁,公估公司评估损失6000余万元。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B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
公安消防支队于2013年9月3日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的原因认定为:“起火原因为强地闪引发棉垛起火”。
防雷减灾管理中心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关于A供应站防雷设施状况和检测情况的评估报告》载明:“该单位露天堆放棉垛的现状和场外防雷接闪针的布设情况,接闪针不能对露天棉垛起到保护作用,该单位防雷装置的综合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争议焦点】
1、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2、针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A供应站是否有违约行为,对事故所造的损失如何承担。
【处理结果】
1、判决综合考虑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酌定A供应站对案涉火灾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判决保险公司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律师点评】
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很复杂,需要综合评判,才能确定相关责任方。本案中,虽然强地闪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供应站未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改造安装防雷设施、没有适当履行安全保管义务亦是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该不可抗力仅能部分免除供应站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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