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年9月12日,位于成都温江的某冻库发生火灾,造成东西两座厂房及存放药材损毁,东厂房损失280万元,西厂房损失110万元,药材损失80万元,事故原因经公安消防认定为:“东厂房内通风机电线短路,引燃堆放包装物蔓延成灾。”冻库方投保有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条款载明:“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违章建筑不能作为保险标的。”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发现,西厂房未履行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等手续,属冻库自行搭建。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冻库未能提供西厂房合法手续,且保险条款明确违章建筑不能作为保险标的,遂作出拒赔的处理决定。
冻库认为,西厂房投保之时已经存在,保费缴纳也包含了西厂房,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付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冻库西厂房损失88万元(扣除免赔)。
【律师工作亮点】
律师代理冻库诉讼的工作中,阐述的专业意见:1、保险公司承保前已对建筑物现场勘验,却放弃审查而仍然承保,应认为保险公司已放弃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权利。2、建筑物尽管存在违章情形,但没有被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在法律上并不属于不可投保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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