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为:
1.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交通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九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3.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十一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