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秦嘉泽律师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劳动者选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对象,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作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9日分类:小秦说法浏览:19次举报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罕见。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可能会选错诉讼或仲裁的对象,那么实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通过援引仲裁时效已过的理由来规避应承担的责任呢?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某一品牌磁砖经销商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常借用乙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由乙公司出具空白授权委托书

20176宋某开始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7乙公司委托宋某为业务联系人代表乙公司签订采购协议。

20195宋某离职乙公司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宋某甲公司为申请人申请仲裁,甲公司以仲裁时效经过为由抗辩。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等确认劳动关系,在本案中应认定宋某于甲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次,因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分销合作关系,导致劳动者宋某误认为实际用人单位系乙公司属于因用人单位业务模式不规范导致劳动者仲裁主体判断错误,应当认为仲裁时效已经中断,故甲公司应向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总的来说,我国劳动法律制度设计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应让劳动者因为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误而丧失维权的机会。

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您面临类似纠纷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的建议及帮助。如您仍有疑惑或存在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扫描下方二维码或拨打下方联系电话,随时随地进行法律咨询。


秦嘉泽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业务范围为:1.诉讼: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产土地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