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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作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9日分类:小秦说法浏览:15次举报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常见的法律事务。但当公司资本变动,尤其是减资行为发生时,可能会对外部债权人产生影响。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当公司减资行为可能侵害债权人利益时,股东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睿阁公司在2018年与王某签订了教育培训合同。2020年,韩某变更为睿阁公司投资人。两个月后,韩某与其他股东一起作出了减资的股东会决议,而且未通知王某。2022年,因拖欠课时费不还,xxx民初14125号民事判决已经确定睿阁公司对王某负有返还课时费及利息的责任。2023年,王某主张投资人韩某也需要对睿阁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责任。依据为韩某为股东的睿阁公司实施减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利益。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韩某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关于韩某应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xxx民初14125号民事判决已确定睿阁公司对王某负有返还课时费及利息的责任,现王某主张韩某对睿阁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责任,依据为韩某为股东的睿阁公司实施减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利益。

经审查,睿阁公司实施的案涉减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减资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违法减资或瑕疵减资的后果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利益。

虽然,现在没有证据证明韩某于2020年3月24日变更为睿阁公司投资人时,其对减资前的出资额认缴期限已届满,但前述减资行为实质上免除了韩某作为股东认缴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睿阁公司与王某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签订于2018年,是在瑕疵减资行为实施前形成,韩某作为股东在决议减资时应属明知。

因此,在此情形下,韩某仍与其他股东一起作出了减资的股东会决议,而且未通知王某,既损害了睿阁公司的偿债能力,也侵害了王某的利益。此行为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故韩某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韩某的责任范围。睿阁公司实施案涉瑕疵减资行为前,韩某认缴的出资额为24.5万元。根据韩某提供的证据,韩某基于睿阁公司所涉执行案件已向法院支付执行款149390.97元(含诉讼费、执行费2823.87元)。故法院认定韩某实际已缴出资金额为146566元,待缴出资额为98434元(24.5万元-146566元)。故韩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其前述减少的出资额98434元为限。

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在进行资本变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您对公司资本变动、股东责任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继续关注我们的公众号,获取更多法律知识。


秦嘉泽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业务范围为:1.诉讼: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产土地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