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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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股东,我的出资存在瑕疵,会影响知情权吗?

作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9日分类:小秦说法浏览:20次举报

在今天的法律案例分析中,我们将探讨一个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有趣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将会看到,即使股东的出资存在瑕疵,他们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这个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裁决的。

xx公司的股东为天津瑞派津华宠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及自然人张莉(持股比例30%),两股东的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30年1月1日。2022年,xx公司以张莉未实缴出资为由,限制张莉行使知情权。张莉诉至法院。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及知情权的范围。

首先,关于原告的股东资格问题。《公司法》保护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是便于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该条规定赋予公司原股东有限诉权,即考虑到保护公司原股东在持股期间的合法权益,允许其查阅或复制持股期间公司的特定文件材料。

但退股股东同时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在持股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被隐瞒导致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利益受损等。对于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是被告公司股东,且被告也确认原告持股比例为30%,故原告具有被告股东身份,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其次,股东出资瑕疵是否影响其行使知情权。目前各界对此持有不同观点,但大部分观点认为,只要股东身份确定,股东知情权一般就不受影响。哪怕已到认缴期限而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资金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股东依法在利润分配等方面的权利受到限制,但并不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一项重要权力,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公司仅以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抽逃出资为由拒绝其行使股东知情权,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没有知情权会影响股东在公司中其他权利的行使,不利于解决公司纠纷和保护股东权利,也不符合我国公司制度发展的价值取向。

因此,本案中被告公司现有股东为天津瑞派津华宠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及原告张莉(持股比例30%),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30年1月1日。虽然原告尚未实际缴纳出资,但认缴期限未到期,不影响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本权利的一部分,不应因为出资瑕疵而受到限制。这个案例也提醒了所有公司,应当尊重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在面对股东出资问题时也不例外。


秦嘉泽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业务范围为:1.诉讼: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产土地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