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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下有A和B两家公司,我想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A公司能否以我存在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

作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8日分类:小秦说法浏览:13次举报

众所周知,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如果我名下有A和B两家公司,我想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A公司能否以我存在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

王某和李某是xx公司的股东,李某同时担任陕西圣通恒基石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同时担任延安高第集团华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现李某和王某要求对xx公司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凭证。xx公司认为王某、李某各自经营的其他公司业务,与自己公司的业务形成了实质性竞争关系,拒绝二人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王某、李某、xx公司因此发生纠纷,案件进行到了二审阶段。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李某、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及投资的企业与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二、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查阅“会计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李某、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及投资的企业与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的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典型情形之一,公司可以通过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来阻却股东行使知情权。

本案中,二被上诉人要求对上诉人行使知情权,上诉人认为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陕西圣通恒基石材有限公司及王某作为股东的延安高第集团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不同意被上诉人行使知情权。

经审查案涉证据,上诉人的经营范围主要为石材的开采、加工销售,延安高第集团华盛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酒店、房地产投资,王某并非延安高第集团华盛投资有限公司高管且占股比例仅为5.45%,而被上诉人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陕西圣通恒基石材有限公司已注销。

上诉人并未举证二公司与上诉人之间在客户范围、经营区域、实际经营内容等存在竞争或重合的情形,无法证明上诉人与陕西圣通恒基石材有限公司及延安高第集团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故一审认定上诉人与上述二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无法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查阅“会计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的基础。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查阅公司帐簿了解公司帐务状况。公司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一审认定二被上诉人作为股东有权查阅本公司会计凭证,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秦嘉泽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业务范围为:1.诉讼: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产土地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