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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产继承中,多子女争一套房应该如何判决?

作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3日分类:小秦说法浏览:38次举报

在本期的法律案例分析中,我们将带您走进一个涉及跨国家庭成员的遗产继承纠纷。这是一个关于家族、遗产和法律边界交织的复杂故事。让我们一起探讨,当亲情遇上国籍变更,当法律规定与家庭传统发生碰撞时,法院将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陈某龙、李某真1945年结婚,婚后生育了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玲、陈某4。陈某玲远嫁加拿大并变更国籍为加拿大藉,但每年都会回家探望父母,定期汇钱给父母养老。2020年,陈某龙、李某真均去世,留有大额遗产。五兄弟姐妹对其中一套房产的分割产生异议。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玲将陈某4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产。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原告陈某玲为加拿大籍人士,本案属涉外继承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本案所涉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主张陈某龙将案涉房屋赠与自己,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佐证,4位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被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认定案涉房屋为陈某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在陈某龙、李某真去世后作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分配

陈某4主张对两继承人尽到了长期、持续的扶养义务,为此申请了证人陈某5出庭作证,并提交了《营业执照》《申请报告》《人民调解委员会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在家庭共同生活中,个别子女凭自身条件对家庭帮扶较多,是为了帮助父母照顾整个家庭共同成长,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共同生活中家庭成员也会互相帮助,同时被告也确认在两被继承人去世前,因被告工作忙,孙女陈施君一直由两被继承人帮忙照顾。综上,对被告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陈某4主张陈某1、陈某3没有尽到抚养父母的义务,应当不分,但陈某4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也不予采纳。

至于陈某4是否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问题。陈某4每月固定有2997元的退休金收入,除她自己的小儿子、大儿子外,还有女儿共计三人可对其进行赡养,陈某4及小儿子的收入均高于广州最低工资标准,至于大儿子生意失败导致生活困难,是其自身投资风险所致,且年纪较轻有较强的劳动能力。综上,陈某4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生活有特殊困难,应当予以照顾的情况。

综上,案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均分,继承后,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玲、陈某4各占有该房屋1/5的产权份额。


秦嘉泽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业务范围为:1.诉讼: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产土地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