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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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结婚又在内地居住的,离婚诉讼由哪一法院管辖?

作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3日分类:小秦说法浏览:45次举报

随着跨境婚姻的增多,涉及两地法律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在处理离婚事宜时更为复杂。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当夫妻双方在香港注册结婚,但婚后共同或分别在内地居住的情况下,如果最终走到离婚这一步,那么此类离婚诉讼应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管辖呢?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王某1与叶某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二人系夫妻,在我国香港地区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后王某1与叶某感情出现裂痕,叶某从家中搬离,居住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王某1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叶某提出了管辖异议。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范畴。尽管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但他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均拥有住所,因此,内地人民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当事人之一叶某的经常居住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中的相关规定,珠海市辖区内的所有一审涉外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现均由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此案应由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秦嘉泽律师团队提醒,为确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您可以在诉讼中提交有物业公司、派出所以及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资料,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您面临类似纠纷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的建议及帮助。

如您仍有疑惑或存在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扫描下方二维码或拨打下方联系电话,随时随地进行法律咨询。


秦嘉泽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业务范围为:1.诉讼: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产土地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