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婚姻现象日益普遍,随之而来的是跨国离婚及其附带的财产分割问题。特别是在外籍华人之间,他们在国内或国外结婚,又在国外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常常面临如何处理在中国境内的共同财产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赵某与金某原系夫妻,二人于1964年6月1日在我国登记结婚,后两人均定居荷兰并加入荷兰国籍。2000年2月,赵某与金某经荷兰地方法院判决离婚,但该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
现赵某向我国法院起诉分割夫妻在境内的共同财产,金某辩称荷兰判决未经法院承认,不得直接适用在夫妻在境内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中。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由该规定之精神可以推知,两外籍华人在国外离婚后,其婚姻状态不需要经过诉讼承认的方式加以确认,当事人可以直接将国外获取的离婚登记证明书进行公证及大使馆认证程序,并可以直接在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中提交上述证明。
因此,在本案中,赵某已向法院提交了经公证及认证程序的离婚登记证明书,且荷兰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不存在内容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等情况,应当承认该判决的法律效力,赵某有权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
总的来说,外籍华人在国外离婚后想要分割我国境内财产,可以提起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但秦嘉泽律师团队提醒,在该诉讼过程中,需要及时提交有关外国判决及国外婚姻登记状态证明等文件,且上述文件应当经过严格的公证及认证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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