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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实缴出资,可以声称身份证被别人用了,自己是冒名股东吗?

作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6日分类:小秦说法浏览:46次举报

众所周知,法律对冒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做了明确区分。如果被认定为冒名股东,可以不用承担股东的义务。那么,如果我不想实缴出资,可以声称身份证被别人用了,自己是冒名股东吗?

2005年9月,某设计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工商登记载明股东为小唐、小丁,小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小丁担任监事。2020年11月,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小唐和小丁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小丁在收到上述案件开庭传票后另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其不是设计公司的股东。小丁声称:2004年xx街道招商引资,创办工业园区,由街道办事处陆某提供一条龙服务,办理了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于当时一个人不能办公司,必须二个人以上,街道办叫小唐再找一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办理公司。正好小丁父亲托小唐帮他女儿找个工作,小丁身份证复印件正好在小唐包里,就拿给陆某办理了。从公司成立至今,小丁不知道公司的存在,不知道公司地址,也没有参加股东会议。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小丁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设计公司股东的事实不能成立。

所谓冒名股东,是指被他人冒用或者被盗用名义出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股东。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为自己或者他人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名义被冒用,被冒名者不应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但冒名登记不同于借名登记,虽然两者都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后者对于其名义被借用是明知或应知的,前者却根本不知其名义被冒用。借名登记与冒名登记的根本区别之处在于当事人是否知情并同意,如果不知情则为冒名登记行为,如果知情并同意则为借名登记行为。作为股东资格的反向确认,冒名股东的确认旨在推翻登记的公示推定效力,进而免除登记股东补足出资责任及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冒名股东的情况:“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股东资格已经被登记机关所确认,对外具有公示公信力,关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故该名义股东应当提供充分证据对被冒名登记的事实加以证明。

而小丁对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事实知情。虽然经司法鉴定,公司设立时的相关文件上“小丁”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但2005年年检材料中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签字为小丁本人所签。对此,小唐述称是“2005年因为公司要年检,要小丁签字,所以我就和小丁说了,让小丁签了字”,表明小丁对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事实知情。

同时,小丁多次自愿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小唐,缺乏合理解释。小丁以不同原因多次自愿将身份证件交付他人使用不具有合理性,也无证据证明。小丁与小唐之间存在高度利益关联,对于小唐冒用小丁名义进行登记的自认,应削弱其证明力。


秦嘉泽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业务范围为:1.诉讼: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产土地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