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咨询,起诉对方公司,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责任,但是执行阶段该公司没有任何款项回来,这个时候还有什么救济程序呢?
公司法对于公司缴纳注册资本制度为认缴制,允许股东在公司章程限期时间内缴纳实缴注册资本即可。然而,很多股东在这个时间段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基本都是认缴制度,都没有实缴注册资本。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等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缴纳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目前认缴制度,让注册资本都成为未实际缴纳情况。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在其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
债权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处置股东的财产,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良序发展。
王慧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