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原告女方在离婚前想方设法让被告男方签订不公平的离婚协议,即男方婚前房产过户给女方,男方向女方借款50万元,对外债权20万元补偿10万元给女方。男方签订该离婚协议后,对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前房产过户和夫妻间借款、无共同债权的补偿条款有异议,不想继续履行。我们通过与男方沟通了解签订协议的情况,并要求其迅速搜集婚前、婚后想女方往来银行流水、女方自杀胁迫等证据。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一,男方过户房产给女方;第二,协助办理提前还贷手续;第三男方偿还借款50万元和违约金20万元、对应利息。
二、一审审理结果
一审审理结果:第一驳回过户诉求;第二,驳回还贷手续诉求;第三,夫妻借款50万元支持了婚前转账4万多元。
我们一审代理结果为男方减损高达65万元左右。
三、律师观点及建议
第一,关于离婚协议内容对男方不利的问题:本案我们在接受委托代理的时候,告知当事人该离婚协议的内容全部对女方有利,男方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其作为成年人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情形,就须要按照该离婚协议履行。我们在女方起诉后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某些条款,但是男方无法提供存在胁迫的证据,法院驳回撤销离婚协议的诉求。
第二,关于夫妻间的借款能否成立,关键要看借款的来源以及该借款是否用于一方从事个人经验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本案女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女方提供的转账只能证明夫妻间日常消费支出。
离婚案件有特殊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特点,离婚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如果经过离婚登记机关审核后登记离婚,一般很难撤销,特别是对离婚财产、共同债权、夫妻间借款等内容,一般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般都会认为合法有效。因此,夫妻间的借条不能随意签订,离婚协议条款一定要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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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