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慧英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3日 5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衡阳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目前仅执行一部分。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股东和发起股东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某公司于2017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整。其中,股东张某认缴出资额255万元,出资比例51%;被申请人梁某认缴出资额245万元,出资比例49%。认缴出资期限2067年6月18日。2020年,被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梁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内容为:被申请人梁某将出资额为245万元的股权以1元元的价格转让给被申请人张某。执行阶段,法院驳回申请人衡阳某公司的追加申请,之后申请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二、律师办案分享
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根据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公司经过法院穷尽措施后无任何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公司应当申请破产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案,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过程中,基层的执行法官均不是审判法官对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不熟悉,基本很多直接驳回追加申请裁定。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基本都能得到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结果,个别案件看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