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慧英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3日 1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与某公司签订《委托招商协议》,该协议约定:某公司委托当事人负责本项目区域的商家招租、合同谈判、签订、费用收取及管理服务等事宜,委托期限为五年。合同期限内赠送10个月的免租期给当事人作为本次招商的扶持政策及委托招商佣金使用,按照交2用2的原则履行。该佣金的标准为本项目的总招商运营提成。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为该招商项目垫付费用17万元左右;代为收取租金和押金32万元左右。后因某公司内部股东纠纷导致该公司出现经营管理问题,提前解除招商协议。招商协议解除后,该公司拒绝支付垫付费用和招商费用,同时以招商费用不明确拒绝支付。遂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保证金、支付垫付费用、支付招商提成费用。某公司反诉要求当事人返还收取的押金和租金及对应的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保证金、垫付费用等27万元、支付可得利益损失15万元;当事人向某公司退还租金和押金32万元。抵扣后,某公司需支付当事人10万元左右。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二、律师办案分享
本案在某公司作为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当事人作为招商人员经过一年多的工作,为委托人商铺基本招满,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招商协议约定的招商佣金为“免费赠送10个月”租金,实行交2用2,这样非常不明确的情况下,受托人完成对应的事宜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主张损失,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一审法院基于前述情况,通过自由裁量权考虑15万元,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