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女)与乙(男)原系夫妻,2023年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双方就两套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
“恒大房屋”(住宅,登记在甲名下);
“XX塘商铺”(商业用房,登记在甲名下)。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主张恒大房屋的所有权;对XX塘商铺,甲主张所有权但认为“不值钱”。法官询问价格时,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恒大房屋98万元、XX塘商铺72万元。法院据此出具判决书,对房产进行了分割。
2024年11月,执行阶段出现了新证据:
税务局询价函认定恒大房屋价值仅78.34万元;
XX、XX两大询价平台认定XX塘商铺价值约18万元。
甲遂以“认定价值严重失实、损害自身权益”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判决结果
长沙中院审查后认为:
一审价格系双方协商一致,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
执行阶段形成的询价报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所称“新的证据”;
市场风险应由甲自行承担。
最终裁定:驳回甲的再审申请。
三、案件分析
协商价格 vs. 评估价格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允许“竞价或评估”,但并未强制要求必须评估;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法院尊重自治。新证据的认定
再审新证据须“足以推翻原判决”且符合时限、客观原因等要件。执行阶段才出现的询价报告,并非原审结束前无法取得的证据,故不被采纳。市场风险分配
商铺登记在甲名下并由其主导投资,法院将价值下跌风险分配给甲,符合“谁投资、谁担险”原则。
四、律师点评
庭上表态需审慎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庭对价格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若对价格不确定,应坚持申请评估或竞价,而非草率表态。再审门槛高
再审程序重在“纠错”而非“第二次上诉”。价格协商即使结果不利,也很难以“新证据”推翻。提前固定证据
离婚财产分割前,可提前委托评估机构出具报告,避免庭审中被动确认价格。风险提示
对投资型不动产,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增设“价值重估条款”,约定特定情形下的二次评估机制,降低未来争议风险。
结语
本案提醒:在离婚诉讼中,任何关于财产价值的口头确认都可能成为终局依据。当事人务必在充分评估、权衡后再做决定,避免因一时口快而丧失再审救济空间。
王慧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