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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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价”能否成为终局?——离婚后财产再审案的启示》

发布者:王慧英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16日 1457人看过 举报

2025-07-1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女)与乙(男)原系夫妻,2023年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双方就两套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

  1. “恒大房屋”(住宅,登记在甲名下);

  2. “XX塘商铺”(商业用房,登记在甲名下)。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主张恒大房屋的所有权;对XX塘商铺,甲主张所有权但认为“不值钱”。法官询问价格时,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恒大房屋98万元、XX塘商铺72万元。法院据此出具判决书,对房产进行了分割。

2024年11月,执行阶段出现了新证据:

  • 税务局询价函认定恒大房屋价值仅78.34万元;

  • XX、XX两大询价平台认定XX塘商铺价值约18万元。

甲遂以“认定价值严重失实、损害自身权益”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判决结果
长沙中院审查后认为:

  1. 一审价格系双方协商一致,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

  2. 执行阶段形成的询价报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所称“新的证据”;

  3. 市场风险应由甲自行承担。

最终裁定:驳回甲的再审申请。

三、案件分析

  1. 协商价格 vs. 评估价格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允许“竞价或评估”,但并未强制要求必须评估;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法院尊重自治。

  2. 新证据的认定
    再审新证据须“足以推翻原判决”且符合时限、客观原因等要件。执行阶段才出现的询价报告,并非原审结束前无法取得的证据,故不被采纳。

  3. 市场风险分配
    商铺登记在甲名下并由其主导投资,法院将价值下跌风险分配给甲,符合“谁投资、谁担险”原则。

四、律师点评

  1. 庭上表态需审慎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庭对价格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若对价格不确定,应坚持申请评估或竞价,而非草率表态。

  2. 再审门槛高
    再审程序重在“纠错”而非“第二次上诉”。价格协商即使结果不利,也很难以“新证据”推翻。

  3. 提前固定证据
    离婚财产分割前,可提前委托评估机构出具报告,避免庭审中被动确认价格。

  4. 风险提示
    对投资型不动产,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增设“价值重估条款”,约定特定情形下的二次评估机制,降低未来争议风险。

结语
本案提醒:在离婚诉讼中,任何关于财产价值的口头确认都可能成为终局依据。当事人务必在充分评估、权衡后再做决定,避免因一时口快而丧失再审救济空间。


王慧英律师,毕业于西安工业大学,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领域:专注公司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5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婚姻家庭
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
1430120********57 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