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本案情况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方(即本案被告)与卖方(即本案原告)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且双方没有对应的送货签收单据、对账单据,原告仅有被告转款记录。我们代理该案后,和被告电话沟通,被告不仅不认账还说不认识原告,与原告没有任何往来。
我们仔细查看原告证据,仅有转账凭证、第三人签收货物的单据、原告与被告短信(过年电话记录,并没有催帐详细记录)。该证据非常薄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采取将第三人和被告一起起诉策略。被告方委托代理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拖时间。
一审开庭,被告本人未出庭,其代理人答辩双方已经结算完毕,且全部现金支付给原告,其不是买卖合同主体。第三人出庭并拿出其与被告承包合同,该合同明确第三人包工不包料。我们说服法官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判断,第三人在工地上签收货物符合实际情况。但我们提供了被告向原告银行转账的记录以及电话记录,该电话在过年的时候被告主动和原告打电话,符合日常交易的方式。一审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维持原判。
二、律师观点
委托人作为合同卖方找到我们律师时,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和证据严重不足,我们结合日常生活判断,对我方委托人最有利的方式,采取将不属于买卖合同主体的第三方一并起诉,目的,第三方出庭利于案件事实查明,补足委托人证据不足的薄弱,同时第三方出庭时提供了证据与本案相关联,与我方证据相互印证,达到了买卖合同关系事实的证明目的,最终在委托人与买受人未对账的情况下,法院充分支持了委托人诉求,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三、建议
买卖合同纠纷,主体双方关系证明看似简单,但会因为证据缺失变得复杂。所以,买卖合同纠纷的出卖人一定要及时保留催帐等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对账送货单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充分的准备。
王慧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