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980241997
咨询时间:07:00-22:59 服务地区

梁X与贵州省XX公司、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建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1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X与被告贵州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的《房建劳务承包合同》;2.判决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200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XX公司承建安顺市西秀区XX“四在农家、美丽乡村”二期项目工程,聘任被告张XX为该项目负责人。2016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建劳务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该项目劳务部分,签订合同时,原告向被告交纳质量安全保证金200万元,同时对工期、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三次以现金方式支付二被告质量安全保证金共计200万元,被告出具收据予以确认。后因工程施工现场无法达到进场条件,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至今无法进场施工,被告也未退还原告保证金。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0万元。
被告XX公司辩称,保证金支付给被告张XX,而不是支付给被告XX公司,不应由被告XX公司返还。劳务承包合同系原告与被告张XX签订,与被告XX公司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XX公司的起诉。
被告张XX辩称,认可收到原告支付的保证金200万元,但其系被告XX公司任命的涉案项目负责人,应由被告XX公司承担返还保证金的责任,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返还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公司承建安顺市西秀区XX“四在农家、美丽乡村”项目二期工程,并成立项目部。2016年3月18日,被告XX公司聘任被告张XX为该项目部负责人,主持该项目全面工作。同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建劳务承包合同》,被告将项目劳务部分发包给原告。双方约定:签订合同时,原告向被告交纳质量安全保证金200万元,被告在第一次进度款支付时,返还原告50%保证金,第二次进度款支付时返还50%,双方并对合同单价、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给被告保证金100万元,后于同年4月15日支付50万元,4月27日支付50万元,共计支付保证金200万元。但至今原告未取得上述工程项目,未实际进行工程建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聘任书》、《关于安顺市美丽乡村二期项目部印章启用》文件、《房建劳务承包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签订的《房建劳务承包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该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劳务承揽,签订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工程保证金,但被告并未将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交付给原告施工建设,双方虽约定进场时间以被告通知为准,但被告在收取原告的工程保证金后,至今已过两年多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实际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建劳务承包合同》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二、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200万元,由谁返还。合同解除后,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被告支付的工程保证金,被告应当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20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公司成立项目部承建本案涉案项目工程,被告张XX系被告XX公司聘任的该项目负责人,其收到原告支付的保证金后,出具收据给原告,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其行为系履行职务,代表被告XX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故对原告诉请返还保证金的责任应由被告XX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梁X与被告贵州省XX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的《房建劳务承包合同》;
二、被告贵州省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梁X质量安全保证金200万元;
三、驳回原告梁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省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梁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建华律师 已认证
  • 18980241997
  • 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9次 (优于90.6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7次 (优于92.7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7831分 (优于97.4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篇 (优于98.82%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建华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8991 昨日访问量:5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