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律师 07:00-22:59
李建华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980241997
咨询时间:07:00-22:59 服务地区

宋XX与泸州市XX公司、余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建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泸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泸州XX公司”)、余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泸州市XX公司、余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1000元,并从2019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余XX系被告泸州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房屋室内的劳务工作,后原告完成工作任务后,被告未支付相关费用。2018年11月14日,被告余XX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工人款和浴室柜共计11000元,月底年底之前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泸州市XX公司、余XX未予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证人尹X的证明一份。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余XX系被告泸州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原告为被告从事房屋室内的劳务工作。2018年11月14日,被告余XX向原告宋XX出具《欠条》:“今欠宋XX工人款一万元,另外浴室柜壹仟元正,日期2018.11.14,欠条人余XX,年底之前付部分,余XX捺印”。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系口头合同关系,原告宋XX为被告余XX提供劳务。在被告未到庭答辩情况下,原告主张按被告出具的欠条确认的欠款金额计算被告应付的劳务款,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未按时支付劳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以11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4日起以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款清为止,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系口头合同关系,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余XX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原告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泸州XX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XX11000元及资金损失,以11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损失至款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建华律师 已认证
  • 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
    • 18980241997
    • 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 用户采纳

      9次 (优于91.0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7次 (优于93.1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7975分 (优于97.2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篇 (优于98.41%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建华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6155 昨日访问量:2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