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辉程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3日 10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6月,当事人找到我跟我描述他被告了,重点是他只是公司的名义持股人,而真正的股份持有人又是另有其人,并非原告起诉的那个人,而原告起诉的诉求是法院确认我委托人持有的股份是另外那个人,一听就觉得有意思,我就接下这个案件。
认真分析案件之后,发现争议的焦点就是代位权是代为行使到期债权,而非代为行使确认债务人的股权归属。原告请求代为确认的是股权,不是债权。股权确认涉及股东资格的有无、股东权利的行使、公司权益的保护,必须另循法定程序进行确认。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代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及时履行的目的。而原告提起代为的诉讼标的是确认股权权属,不能达到代为行使实现其债权的目的,股权与股东的身份紧密结合,又与公司的内部治理相关,既有财产性又有人身性的属性,是综合性的民事权利。原告提起的请求确认案外人持有我委托人的股权,涉及股东股权的变更确认,也涉及公司的股权变动,不属于代位权行使中的怠于行使的债权范畴。
律师建议,对于提起债权代位之诉要注意代位的是债权还是股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就无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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