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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的经济犯罪 之九 假冒注册商标罪

作者:张慧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8次举报


假冒注册商标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我们经常在超市、网上、小商店会遇到此类现象,让人非常痛恨,有时让我们欲哭无泪。而对于本罪的定性是注册商标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作为单位如何会触犯本罪,相关的负责人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让我们从以下案例来展开分析。

 

基本案情:

上海福瑞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酒业)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杜康酒业)的许可,于2012年7月至11月间,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冯李凯指使福瑞酒业行政经理李珂(另案处理)以伪造的杜康酒业授权书,向他人定制假冒“白水杜康”品牌御品款、贡品款白酒包装材料、酒瓶、防伪标签,并委托山东金地粮仓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酒业)郝士建(另案处理)生产、灌装假冒“白水杜康”品牌御品款白酒13,778瓶、贡品款白酒15,000瓶。而后,福瑞酒业以御品款白酒每瓶人民币2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贡品款白酒每瓶17.5元的价格,将上述假冒“白水杜康”品牌的白酒销售给上海畅玖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玖酒业”)、上海义博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博酒业”)等经销商,非法经营数额为551,838元。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间,冯李凯又多次向季小辉(另案处理)购买91,498瓶假冒“白水杜康”品牌杜康白瓷瓶款白酒。而后,福瑞酒业以每瓶6元的价格,将上述假冒“白水杜康”品牌的白酒销售给畅玖酒业、义博酒业等经销商,销售金额为548,988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福瑞酒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冯李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件分析:

根据以上案情可以看出,福瑞酒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白水杜康”,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达551,83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该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非法销售,销售金额达548,9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亦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冯李凯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他人,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实施犯罪,且其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故属单位犯罪,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福瑞酒业和被告人冯李凯均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所以,涉及假冒商标类的案件,会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伴随情形,且单位犯罪伴随个人犯罪同时出现。

 

以下关于本罪的特征: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特征:

一、违反行政法规

二、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

三、在同一种商品使用相同的商标

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但是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对使用类似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同样会涉嫌刑事犯罪。

 

综上,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尤其是比较知名的商标和对应的商品,是创立者倾注大量时间和精力,通过维护产品质量、性能和商业信誉才得到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同,如果通过不劳而获的假冒,轻者是民事侵权,严重的就是刑事犯罪。所以我们在经营企业过程中,应该创造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产品,维护商业信誉才是立足之本。


张慧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毕业,系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曾在公安局刑警大队、外企法务、投资顾问岗位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