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2020年7月8日,原告在转账时因误操作将75000元转至被告账上,原告随即索要,被告却拒不返还。因被告没有占有该款的合同及法律依据,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本案中,原告张XX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赵X会之间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明确,被告赵X会应当返还该75000元。被告虽辩称该款系双方投资股票款项,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被告取得该75000元支配权后,应依法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按照年利率6%计算。
3.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李康律师